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