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