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转入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