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档案;
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档案;
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