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