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