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