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反技术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 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