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另一方违反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