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