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