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律师的任务和权利 第一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 第三条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