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
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