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

律师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