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在引航员服务簿中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第四十四条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期间应当携带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五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组织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服务簿的引航员,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原注册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引航员注册… 第四十七条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适任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 第四十八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5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引航员注册记录簿或者建立引航员注册管理数据库,记载引航员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