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