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5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