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服务簿的引航员,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原注册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引航员注册许可,并依法办理引航员注册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