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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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