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人民政府的补助;

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