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