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