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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社会审计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组织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审计组织,经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 第三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业务: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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