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七章 社会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社会审计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