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七章 社会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社会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审计组织,经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 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