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