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六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