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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前条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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