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十七条 对前条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