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银行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