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