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