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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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