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