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