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