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十条 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在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四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 第四十二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中国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四十三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中国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四十五条 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第四十六条 外资银行递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资料后,中国银监会以及所在地银监局可以约见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董事长、行长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书面报告;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 第四十八条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