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非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