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中国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非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