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中国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