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
因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所任职机构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
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被接管、兼并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严重亏损的;
对已任职的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宜担任所任职务的行为的;
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