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一年至五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三十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十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办公处所;已在上述地区设立住所或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