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章 居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居留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十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