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章 居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居留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