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