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宗教局
效力
已失效
(2000年8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公布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
第八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第九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
第十条
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
第十二条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须符合《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同意。
第十五条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讲学,须根据《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