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