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