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居民有权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居务档案。居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四十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居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