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居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居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